一、 房屋不均匀沉降的测点布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二、主要依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2)《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3、 项目总工总结的常见问题
a. 房屋设有沉降缝时,应根据沉降缝来划分结构单元,并按结构单元来分析不均匀沉降。
b. 检测报告中需明确测点:外墙勒脚线、女儿墙、檐口、钢柱柱脚等。
c. 沉降相对倾斜值的规范限值需要考虑房屋高度,过24m就不再为4‰。高层建筑,24≤Hg<100对应于2.0~4.0‰。
d. 对于房屋底层有带围墙的情况,围墙上布点测量的沉降不能反映主楼的相对不均匀沉降。此时,现场布点需要调整或者围墙的沉降应单独说明,不能放入主楼的数据里一起考量。
e. 当局部沉降与房屋整体沉降不一致时,应当分析描述房屋整体不均匀沉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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