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标准1建筑工程抗震鉴定标准
判定标准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判定标准3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判定标准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判定标准5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老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性能评价:
50年代建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受当时经济条件和建筑技术水平的制约,存在着不少缺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材料强度低
限于当时的水平,工程中采用的混凝土标号一般为110号或140号,**井百货大楼1层营业大厅的几根圆柱,因需承受较大的竖向荷载,当时采用的也仅是190号的混凝土;钢筋等级相当于现在的Ⅰ级钢筋,屈服强度为250MPa,且钢筋为光圆或方钢。
2.配筋构造不合理
体现在梁柱配筋率偏低,框架梁端底部配筋不足或锚固长度不够,地震作用下梁端易开裂或使梁延性不足;梁柱加密区段配筋稀疏,箍筋直径一般为6或8,间距250mm或300mm,在梁柱节点核芯区甚至无箍筋。
3.抗震缝宽度不够
一些大型公共建筑由几个建筑分区组成,分区间一般设变形缝,但缝宽小于抗震缝宽度要求,地震作用下易发生相互碰撞。如全国政协礼堂各分区缝宽为75px,火车站分区间缝宽为175px。新标准对抗震缝宽度并未明确提出要求,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相应要求,并且经计算分区间的相对侧向变形也远大于现有缝宽。
4.构件承载力低
限于当时的经济水平,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遵循经济、安全的原则,多的是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相应的构件截面偏小、轴压比高,构件承载力的安全余量不大,如考虑地震作用构件承载力甚至不足。
5.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弱
如女儿墙高且无可靠拉接措施,围护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薄弱,地震时易开裂。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原因,这些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是较低的,一旦遭遇地震作用,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倒塌。

有些建筑在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这类建筑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简称乙类,学校、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等属于这类建筑。这类建筑房屋在改造、用途变、维护之前必须进屋抗震鉴定,而进屋抗震鉴定,必须依据现场房屋结构检测数据。
而且,房屋抗震鉴定是找有丰富的房屋结构检测经验的房屋鉴定公司,因为现场情况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建筑外观能够*判断房屋结构形式,而做到这一点非经验丰富的*工程是能做到,只有对房屋结构形式了然于心,现场的房屋结构检测才能有效率且减少复测的几率。
近期,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了好几项房屋抗震鉴定项目,其中一项在上海嘉定区,受检房屋为一体校运动训练馆,为一栋大跨度框架结构房屋。房屋总长度为43.5m,宽度为31.5m,总建筑面积约为2379㎡。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局部四层),(1~7)×(A~E)轴区域一层层高为9.6m,(1~7)×(A~E)轴区域二层层高为8.2m,室内外高差为0.6m,房屋建筑高度为18.4m。该房屋梁、柱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面板为现浇混凝土板和预应力空心板,屋面为空间网架结构,屋面板为现浇混凝土板和预应力空心板。
房屋结构检测目的:房屋抗震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为房屋后期改造提供技术依据。
虽然不同房屋鉴定项目的房屋结构检测的项目和内容大体差不多,但实际上现场房屋结构检测操作的水平决定了,有效数据获取的效率。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地实地观测一番再根据图纸就能确定现场的房屋结构检测方案,并且不需要复测。因此,房屋抗震鉴定等需要进屋结构检测的房屋鉴定项目,是委托经验丰富的房屋鉴定公司。

房屋抗震鉴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1、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房屋的抗震设防类别。
2、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和抗震鉴定方法。
3、依据《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0:90进行蒸压灰砂砖砌筑房屋的抗震鉴定。
4、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5、根据岩土勘察报告确定场地类别,临近房屋的岩土勘察报告资料可作参考。
6、房屋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鉴定,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笔者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房屋检测及抗震鉴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国家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要求。
1.*国令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地震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检测。
2.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20023-2009)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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