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标准1建筑工程抗震鉴定标准
判定标准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判定标准3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判定标准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判定标准5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受检房屋为丙类建筑;根据《建筑抗震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有关要求及规定,对该房屋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进行抗震措施核查及抗震验算。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业主委托要求,对该房屋按后续使用年限40年,采用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8.1 地基和基础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4.2.2条4款规定,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现场检测未发现上部结构及周围散水排水沟存在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的裂缝和变形,房屋相对倾斜率和倾斜均在规范范围内,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因此,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上海地方法规和规程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的相关要求。
1.上海市人 民政 府令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十七条相关规定要求规定。“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J10016-2014)14.0.1条亦提出了房屋抗震鉴定的相关要求。“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层时,必须按改建、扩建或加层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抗震鉴定,并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另外别的规范也有提及,任何对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结构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综上所述,房屋在改造过程中,如果涉及结构改动或使用功能变化以及对房屋抗震性能有影响的改动时,均应按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的房屋抗震性能检测和鉴定。以后在客户提及相关房屋检测及抗震鉴定问题时,就可以有很好的解释依据了。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是对房屋的实际抗震能力、薄弱环节等整体抗震性能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除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即抗震鉴定类别(分A、B、C三类)外,还应包括下列步骤:
1.1 收集原始工程资料 抗震鉴定应充分了解原始工程资料,如勘察报告、施工图、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工程验收资料,确定建筑的场地类别、地震分组等信息。资料不全时,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1.2 建筑现状调查 了解实际情况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及改变使用功能的等状况;并注意有关非抗震质量问题。
1.3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 应根据对建筑工程现场的检查情况和检测的目的,检测方案和实施现场检测。针对不同建筑的特点,通过相应的检测手段掌握建筑相关参数,包括建筑物的使用荷载、损伤等必要参数,为下一步对建筑的综合抗震能力分析做准备。

房屋抗震鉴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1、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房屋的抗震设防类别。
2、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和抗震鉴定方法。
3、依据《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0:90进行蒸压灰砂砖砌筑房屋的抗震鉴定。
4、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5、根据岩土勘察报告确定场地类别,临近房屋的岩土勘察报告资料可作参考。
6、房屋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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