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厂房抗震鉴定 抗震能力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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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判定标准1建筑工程抗震鉴定标准 判定标准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判定标准3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判定标准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判定标准5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房屋抗震鉴定检测内容:
一、房屋质量的检测过程,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七类检测内容的检测深度依次递增,各有不同,但均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
1、调查建筑物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3、通过文字、图纸、照片、影响等手段记录房屋构件,装修设备的损坏程度部位及范围;
4、利用专业设备检测相关数据,经过演算后分析原因;
5、综合评级;
二、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的性,房屋质量检测是房屋质量评定的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性相当于金字塔的端,报告有效。
三、节能检测,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节能现场检测节能系统检测粘结加固材料检测保温材料检测
1、节能材料检测服务范围: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
2、服务内容:对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格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进行科学客观的检测。
四、灾后建筑物检测,包括:火灾、雪灾、地震等灾后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
五、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检测鉴定。
常州厂房抗震鉴定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鉴定,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笔者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房屋检测及抗震鉴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国家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要求。
1.*国令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地震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检测。
2.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20023-2009)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常州厂房抗震鉴定
房屋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3.0.4条的规定。
房屋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其抗震鉴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达到相同的设防目标,应按《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4、灰砂砖砌体的房屋应按《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0:90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常州厂房抗震鉴定
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受检房屋为丙类建筑;根据《建筑抗震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有关要求及规定,对该房屋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进行抗震措施核查及抗震验算。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业主委托要求,对该房屋按后续使用年限40年,采用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8.1 地基和基础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4.2.2条4款规定,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现场检测未发现上部结构及周围散水排水沟存在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的裂缝和变形,房屋相对倾斜率和倾斜均在规范范围内,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因此,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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