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抗震鉴定单位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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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判定标准1建筑工程抗震鉴定标准 判定标准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判定标准3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判定标准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判定标准5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房屋抗震鉴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1、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房屋的抗震设防类别。
2、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和抗震鉴定方法。
3、依据《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0:90进行蒸压灰砂砖砌筑房屋的抗震鉴定。
4、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5、根据岩土勘察报告确定场地类别,临近房屋的岩土勘察报告资料可作参考。
6、房屋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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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总则
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1.0.4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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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鉴定检测内容:
一、房屋质量的检测过程,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七类检测内容的检测深度依次递增,各有不同,但均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
1、调查建筑物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3、通过文字、图纸、照片、影响等手段记录房屋构件,装修设备的损坏程度部位及范围;
4、利用专业设备检测相关数据,经过演算后分析原因;
5、综合评级;
二、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的性,房屋质量检测是房屋质量评定的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性相当于金字塔的端,报告有效。
三、节能检测,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节能现场检测节能系统检测粘结加固材料检测保温材料检测
1、节能材料检测服务范围: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
2、服务内容:对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格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进行科学客观的检测。
四、灾后建筑物检测,包括:火灾、雪灾、地震等灾后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
五、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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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级鉴定是指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的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级鉴定的内容较少,方法简单,*掌握有确保安全,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当有些项目不符合级鉴定要求,可在二级鉴定中进一步判断。二级鉴定是指以构造抗震承载力验算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的综合鉴定。它是在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或者当抗震构造良好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这种鉴定方法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紧密的联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两级鉴定的方法,用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的方法来解决建筑物中繁杂的抗震问题。
通过两级鉴定对房屋的外观质量、结构体系、材料强度、配筋构造、附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构的抗震能力。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方法。
2、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长,且不得小于30年;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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