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标准1建筑工程抗震鉴定标准
判定标准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判定标准3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判定标准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判定标准5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级鉴定是指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的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级鉴定的内容较少,方法简单,*掌握有确保安全,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当有些项目不符合级鉴定要求,可在二级鉴定中进一步判断。二级鉴定是指以构造抗震承载力验算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的综合鉴定。它是在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或者当抗震构造良好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这种鉴定方法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紧密的联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两级鉴定的方法,用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的方法来解决建筑物中繁杂的抗震问题。
通过两级鉴定对房屋的外观质量、结构体系、材料强度、配筋构造、附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构的抗震能力。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方法。
2、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长,且不得小于30年;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老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性能评价:
50年代建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受当时经济条件和建筑技术水平的制约,存在着不少缺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材料强度低
限于当时的水平,工程中采用的混凝土标号一般为110号或140号,**井百货大楼1层营业大厅的几根圆柱,因需承受较大的竖向荷载,当时采用的也仅是190号的混凝土;钢筋等级相当于现在的Ⅰ级钢筋,屈服强度为250MPa,且钢筋为光圆或方钢。
2.配筋构造不合理
体现在梁柱配筋率偏低,框架梁端底部配筋不足或锚固长度不够,地震作用下梁端易开裂或使梁延性不足;梁柱加密区段配筋稀疏,箍筋直径一般为6或8,间距250mm或300mm,在梁柱节点核芯区甚至无箍筋。
3.抗震缝宽度不够
一些大型公共建筑由几个建筑分区组成,分区间一般设变形缝,但缝宽小于抗震缝宽度要求,地震作用下易发生相互碰撞。如全国政协礼堂各分区缝宽为75px,火车站分区间缝宽为175px。新标准对抗震缝宽度并未明确提出要求,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相应要求,并且经计算分区间的相对侧向变形也远大于现有缝宽。
4.构件承载力低
限于当时的经济水平,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遵循经济、安全的原则,多的是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相应的构件截面偏小、轴压比高,构件承载力的安全余量不大,如考虑地震作用构件承载力甚至不足。
5.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弱
如女儿墙高且无可靠拉接措施,围护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薄弱,地震时易开裂。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原因,这些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是较低的,一旦遭遇地震作用,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倒塌。

XXX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原为一栋2层砖混结构房屋,建造于1997年,后于2006年进行了局部结构改造及局部加层。为了解现状房屋抗震性能,特委托对该房屋进行抗震鉴定,为房屋的后续使用提供技术依据。
本次抗震鉴定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建筑、改扩建和使用情况等历史资料调查;
(2)房屋建筑、结构布置情况调查;
(3)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4)房屋主体结构材料强度检测;
(5)房屋变形检测;
(6)房屋主体结构承载力验算;
(7)检测评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总则
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1.0.4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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